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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近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人民银行解释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人民银行确定的支付服务。

据悉,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较为宽松。办法指出,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相关信息及评论:

此次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当于为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机构放行,标志着人民银行认可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据统计,200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总额约5000亿元人民币,相对于银行系统1200万亿的结算总额,规模很小,即使人民银行完全放开,也不会造成对各商业银行的不利影响。

银行苦等手机支付盈利模式

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入手机支付市场提供了通道,但实际情况可能远不如想象中的美好。

在中国移动暂停2.4G手机支付模式大规模推广的同时,浦发银行也表示,目前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手机支付试点,手机支付业务还停留在电子钱包阶段。

分析认为,目前国内手机支付形成以移动2.4G和银联13.56MHZ两个技术标准为基础的两大阵营,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手机支付业务盈利模式的不清晰,继而影响了银行对手机支付业务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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